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3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346號
- 原告
- 張書慈
- 被告
-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逸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107 年9 月13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奇逸資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