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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鄭子文
  • 法定代理人
    吳悅驥

  • 原告
    瑋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33號原   告 瑋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悅驥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祐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 萬9,0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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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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