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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養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林玉心
  •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 當事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83號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一、原告因給付保養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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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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