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4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486號

原告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被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8,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