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 原告
- 滿洋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以馬內利水產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3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