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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6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07號

原告
捷昇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義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隆機械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879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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