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8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823號
- 原告
- 宇豐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睿芸
- 被告
-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錫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21155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7 年11月7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