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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97號

原告
格瑞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英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群益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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