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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王宗羿

  • 當事人
    黃英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44號原   告 黃英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家豪即鼎豐麵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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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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