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張漢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6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6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