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鑫生活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1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0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鑫生活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1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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