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18號
- 原告
- 宗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梓榛
- 被告
-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榮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5,83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