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4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47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被告
- 佳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瑞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