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5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557號
- 原告
- 宏崗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瑞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願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7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