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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1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18號
原   告
銘榮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瑞
被   告
新輝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學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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