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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請求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饒佩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06號

原告
余采諭即群巨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又原告民事起訴狀未經當事人或代理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與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規定不符,亦應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書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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