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賴寶合
- 法定代理人蔡宜霖
- 原告黃啟書
- 被告蔡哲諄、登鑫車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11號原 告 黃啟書 被 告 蔡哲諄 被 告 登鑫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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