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12號
- 原告
- 佳一生技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玉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熙即亞洲經典美學診所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