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1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18號
- 原 告
- 蔡博任
- 被 告
- 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麗詩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46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