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59號
- 原告
- 林廉清
- 訴訟代理人
- 夏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棨澤、人和藥局即孫麗珍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6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應繳納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