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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6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60號

原告
寶騰環保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綺珈
被告
蔡桐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捌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確認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5495 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而前開支付命令所載債權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25萬元,合計68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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