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7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769號
- 原告
- 旭德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耀鈺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邱昱盛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6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