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羅宗敏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元律師
- 被告
- 金緯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芬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緯彩色沖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54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