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9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948號
- 原告
- 鄭富榮
- 被告
- 玹彩電機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翁翊泰
- 被告
- 人
- 被告
- 翁翊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玹彩電機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3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