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高瑞聰
- 當事人鍾依融、林兆誼、陳翔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35號原 告 鍾依融 被 告 林兆誼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翔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庭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就利益償還請求權等爭點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7 月1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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