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王錫健
- 再審被告
- 將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致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0,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