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王錫健
- 再審被告
- 將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致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7 日107 年度雄再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但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同年6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6 月19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