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 原告
- 陳蕙玲
- 被告
- 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億
- 訴訟代理人
- 蔡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爭執事項
一、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二、如是,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金額為何?理由要領
一、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一)依被告工作規則第1 條後段、第36條第2 項後段規定:凡本公司工作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團體協約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申請核發加班費時,應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申請單」送人事總務室呈核准後核發,並併入當月薪資核發(本院卷第41、46頁),故只要係被告之工作人員,其加班原則上即應遵守前揭規定辦理,並無區分主管或一般員工。原告主張其為業務主管,需隨時待命,不能報加班,無該工作規則之適用云云,並未提出相證據為佐,自不足採。
(二)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之上班時間為9 時至17時30分,中間有半小時休息時間,此據原告陳述明確,並有原告之每日出勤狀況表可佐(本院卷第97、106 至118 頁),可知原告每日正常工時為8 小時。又原告如有加班需求,本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送人事總務室呈核准後,始得據以計算加班時數及請求加班費。則原告未依被告前揭工作規則填寫「加班申請單」,又主張其出勤狀況表上有超過17時30分以後始打卡之部分均係為處理工作事務之加班時間等語,自應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由卷附原告於任職期間填寫之人資部工作日報表(本院卷第133 至210 頁)觀之,其上經理欄位處為原告所填寫其每日之工作內容,此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第212 頁),其中確實有部分天數於超過17時30分以後仍有工作內容之記載。本院衡以原告原認自己為業務主管無法請領加班費,則於此情形下,倘其能按時下班,自無刻意滯留不下班,且又偽造工作日報表之必要。況該工作日報表需送被告留存,倘原告長期有記載不實之狀況,被告亦無未發現而任憑其為不實填載之理。參以被告於本院就原告在前揭工作日報表上之部分天數有記載超過17時30分以後仍在工作之狀況部分,亦當庭稱: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213 頁)。是以,縱原告形式上有不符合被告工作規則所定請領加班費之規定,但依原告之工作日報表記載,如有超過17時30分仍在工作之內容,搭配其該日出勤狀況表亦為超過17時30分始打卡下班之部分,自得認原告該日確有延長工時而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以0.5 小時為單位,滿0.5小時始計算加班費)。被告辯稱:原告逾時停留非處理與其職務有關之工作,打卡紀錄超過下班時間部分不得認定為加班時間云云,尚屬無據。
二、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金額為何?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1 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2 以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1 、2 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月薪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如原告請求加班費有理由,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87.5 元等節均不爭執(本院卷第96頁背面),則原告得請求加班費之日期、延長工時時數、延長工時工作內容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總計得請求20,354元。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因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其逾時打卡下班部分確有加班之事實,自不予准許。另原告雖又要求調閱其於被告上班之桌機通聯紀錄、監視錄影畫面以證明其超過17時30分始打卡下班之部分均係為處理公事云云,惟通聯紀錄至多僅能證明通話對象,並無法證明通話內容為何。另監視錄影畫面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於該時尚有在公司之情形,至其所做事務為何,亦難僅憑監視錄影畫面為斷,自無再調閱之必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3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其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日期 │延長工時│延長工時工作│證據出處│延長工時工資(小數│ │ │ │時數(以│內容 │(引用工│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0.5 小時│ │作日報表│ │ │ │ │為單位)│ │) │ │ ├──┼────┼────┼──────┼────┼─────────┤ │ 1 │106.3.6 │1小時 │傳真美和科技│本院卷第│249元 │ │ │ │ │大學學生校外│134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實習調查表 │面 │1.33 ×1=249) │ ├──┼────┼────┼──────┼────┼─────────┤ │ 2 │106.3.15│0.5小時 │與富邦人壽確│本院卷第│125元 │ │ │ │ │認被告負責人│138頁 │(計算式:187.5 ×│ │ │ │ │續期保費內容│ │1.33 ×0.5=125) │ ├──┼────┼────┼──────┼────┼─────────┤ │ 3 │106.3.24│2小時 │人資部會議 │本院卷第│499元 │ │ │ │ │ │142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499 ) │ ├──┼────┼────┼──────┼────┼─────────┤ │ 4 │106.3.30│0.5小時 │與經理開會 │本院卷第│125元 │ │ │ │ │ │144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0.5=125) │ ├──┼────┼────┼──────┼────┼─────────┤ │ 5 │106.4.10│1小時 │聯絡李律師 │本院卷第│249元 │ │ │ │ │瞭解出庭事宜│148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249) │ ├──┼────┼────┼──────┼────┼─────────┤ │ 6 │106.4.13│0.5小時 │與許經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 │ │ │ │ │149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0.5=125) │ ├──┼────┼────┼──────┼────┼─────────┤ │ 7 │106.4.17│1.5小時 │與經理確認房│本院卷第│374元 │ │ │ │ │間棉絮問題 │151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5=249) │ ├──┼────┼────┼──────┼────┼─────────┤ │ 8 │106.4.24│1小時 │打電話邀約面│本院卷第│249元 │ │ │ │ │試 │154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249) │ ├──┼────┼────┼──────┼────┼─────────┤ │ 9 │106.5.1 │1.5小時 │與歐副理、威│本院卷第│374元 │ │ │ │ │廷開會 │156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1.5=249) │ ├──┼────┼────┼──────┼────┼─────────┤ │ 10 │106.5.5 │1小時 │與業務開會 │本院卷第│249元 │ │ │ │ │ │158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1=249) │ ├──┼────┼────┼──────┼────┼─────────┤ │ 11 │106.5.22│1小時 │與歐副理開會│本院卷第│249元 │ │ │ │ │ │164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249) │ ├──┼────┼────┼──────┼────┼─────────┤ │ 12 │106.5.29│0.5小時 │與歐副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 │ │ │ │ │166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0.5=125) │ ├──┼────┼────┼──────┼────┼─────────┤ │ 13 │106.6.7 │1.5小時 │與經理、副理│本院卷第│374元 │ │ │ │ │開會 │171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5=249) │ ├──┼────┼────┼──────┼────┼─────────┤ │ 14 │106.6.14│2.5小時 │聯絡錄取之協│本院卷第│655元 │ │ │ │ │理確認報到事│173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宜 │面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15 │106.6.20│3.5小時 │通知錄取人員│本院卷第│966元 │ │ │ │ │及執行加保及│176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退保 │面 │1.33×2+187.5 × │ │ │ │ │ │ │1.66×1.5 =966) │ ├──┼────┼────┼──────┼────┼─────────┤ │ 16 │106.6.21│2小時 │處理PT人員加│本院卷第│499元 │ │ │ │ │退保事宜 │177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499 ) │ ├──┼────┼────┼──────┼────┼─────────┤ │ 17 │106.6.23│3小時 │與工務部門人│本院卷第│810元 │ │ │ │ │員開會、繕打│178頁 │(計算式:187.5 ×│ │ │ │ │會議報告資料│ │1.33×2+187.5 × │ │ │ │ │、執行加保作│ │1.66×1 =810) │ │ │ │ │業、通知各部│ │ │ │ │ │ │門主管有關勞│ │ │ │ │ │ │資會議勞方代│ │ │ │ │ │ │表相關事宜 │ │ │ ├──┼────┼────┼──────┼────┼─────────┤ │ 18 │106.6.27│3.5小時 │去電業務主任│本院卷第│966元 │ │ │ │ │確認報到日期│179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2+187.5 × │ │ │ │ │ │ │1.66×1.5 =966) │ ├──┼────┼────┼──────┼────┼─────────┤ │ 19 │106.6.29│2小時 │與行銷人員做│本院卷第│499元 │ │ │ │ │離職面談 │180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2=499 ) │ ├──┼────┼────┼──────┼────┼─────────┤ │ 20 │106.6.30│2.5小時 │與副理討論保│本院卷第│655元 │ │ │ │ │全合約撤哨事│181頁 │(計算式:187.5 ×│ │ │ │ │宜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21 │106.7.3 │3小時 │與安經理面談│本院卷第│810元 │ │ │ │ │其離職事宜、│182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覆核請假彙總│面 │1.33×2+187.5 × │ │ │ │ │表 │ │1.66×1 =810) │ ├──┼────┼────┼──────┼────┼─────────┤ │ 22 │106.7.7 │2.5小時 │與主廚討論實│本院卷第│655元 │ │ │ │ │習生事宜 │184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23 │106.7.10│2.5小時 │監交訂席中心│本院卷第│655元 │ │ │ │ │交接 │185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24 │106.7.12│5小時 │至1 樓櫃台處│本院卷第│1,433元 │ │ │ │ │理客訴 │186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3=1433 ) │ ├──┼────┼────┼──────┼────┼─────────┤ │ 25 │106.7.14│3小時 │繕打7/17 幹 │本院卷第│810元 │ │ │ │ │部會議的報告│187頁 │(計算式:187.5 ×│ │ │ │ │資料 │ │1.33×2+187.5 × │ │ │ │ │ │ │1.66×1 =810) │ ├──┼────┼────┼──────┼────┼─────────┤ │ 26 │106.7.17│2.5小時 │帶新進行銷主│本院卷第│655元 │ │ │ │ │任瞭解情況、│187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與吳律師聯繫│面 │1.33×2+187.5 × │ │ │ │ │開會事宜 │ │1.66×0.5 =655) │ ├──┼────┼────┼──────┼────┼─────────┤ │ 27 │106.7.18│2.5小時 │與行銷主任開│本院卷第│655元 │ │ │ │ │會 │188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28 │106.8.1 │3小時 │討論採購案及│本院卷第│810元 │ │ │ │ │聯絡事宜 │189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1 =810) │ ├──┼────┼────┼──────┼────┼─────────┤ │ 29 │106.8.2 │1小時 │Check 七月份│本院卷第│249元 │ │ │ │ │薪資相關資料│189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邀約面試事│面 │1.33 ×1=249) │ │ │ │ │宜 │ │ │ ├──┼────┼────┼──────┼────┼─────────┤ │ 30 │106.8.3 │2.5小時 │與富邦人壽襄│本院卷第│655元 │ │ │ │ │理聯絡實習生│190頁 │(計算式:187.5 ×│ │ │ │ │理賠事宜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31 │106.8.11│2.5小時 │監交會計人員│本院卷第│655元 │ │ │ │ │交接事宜、準│193頁 │(計算式:187.5 ×│ │ │ │ │備8/14幹部會│ │1.33×2+187.5 × │ │ │ │ │議報告資料 │ │1.66×0.5 =655) │ ├──┼────┼────┼──────┼────┼─────────┤ │ 32 │106.8.15│1.5小時 │與曾副理開會│本院卷第│374元 │ │ │ │ │ │194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5=249) │ ├──┼────┼────┼──────┼────┼─────────┤ │ 33 │106.8.18│3小時 │與新光保全一│本院卷第│810元 │ │ │ │ │起驗收監視系│195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統 │面 │1.33×2+187.5 × │ │ │ │ │ │ │1.66×1 =810) │ ├──┼────┼────┼──────┼────┼─────────┤ │ 34 │106.8.21│2.5小時 │交接工作給新│本院卷第│655元 │ │ │ │ │進曹副理 │196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35 │106.8.22│2.5小時 │交接管理部檔│本院卷第│655元 │ │ │ │ │案給新進曹副│196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理 │面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36 │106.8.29│4.5小時 │與副理處理物│本院卷第│1,277元 │ │ │ │ │品及確認滅火│199頁 │(計算式:187.5 ×│ │ │ │ │器數量 │ │1.33×2+187.5 × │ │ │ │ │ │ │1.66×2.5 =1277)│ ├──┼────┼────┼──────┼────┼─────────┤ │ 37 │106.9.7 │0.5小時 │與曹副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 │ │ │ │ │202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0.5=125) │ ├──┴────┴────┴──────┴────┴─────────┤ │加班費總計為:20,35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