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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原告
陳蕙玲
被告
華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億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爭執事項

一、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二、如是,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金額為何?理由要領

一、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

(一)依被告工作規則第1 條後段、第36條第2 項後段規定:凡本公司工作人員之管理,除法令、團體協約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外,悉依本規則行之;申請核發加班費時,應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申請單」送人事總務室呈核准後核發,並併入當月薪資核發(本院卷第41、46頁),故只要係被告之工作人員,其加班原則上即應遵守前揭規定辦理,並無區分主管或一般員工。原告主張其為業務主管,需隨時待命,不能報加班,無該工作規則之適用云云,並未提出相證據為佐,自不足採。

(二)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之上班時間為9 時至17時30分,中間有半小時休息時間,此據原告陳述明確,並有原告之每日出勤狀況表可佐(本院卷第97、106 至118 頁),可知原告每日正常工時為8 小時。又原告如有加班需求,本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送人事總務室呈核准後,始得據以計算加班時數及請求加班費。則原告未依被告前揭工作規則填寫「加班申請單」,又主張其出勤狀況表上有超過17時30分以後始打卡之部分均係為處理工作事務之加班時間等語,自應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由卷附原告於任職期間填寫之人資部工作日報表(本院卷第133 至210 頁)觀之,其上經理欄位處為原告所填寫其每日之工作內容,此據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第212 頁),其中確實有部分天數於超過17時30分以後仍有工作內容之記載。本院衡以原告原認自己為業務主管無法請領加班費,則於此情形下,倘其能按時下班,自無刻意滯留不下班,且又偽造工作日報表之必要。況該工作日報表需送被告留存,倘原告長期有記載不實之狀況,被告亦無未發現而任憑其為不實填載之理。參以被告於本院就原告在前揭工作日報表上之部分天數有記載超過17時30分以後仍在工作之狀況部分,亦當庭稱:沒有意見等語(本院卷第213 頁)。是以,縱原告形式上有不符合被告工作規則所定請領加班費之規定,但依原告之工作日報表記載,如有超過17時30分仍在工作之內容,搭配其該日出勤狀況表亦為超過17時30分始打卡下班之部分,自得認原告該日確有延長工時而得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以0.5 小時為單位,滿0.5小時始計算加班費)。被告辯稱:原告逾時停留非處理與其職務有關之工作,打卡紀錄超過下班時間部分不得認定為加班時間云云,尚屬無據。

二、被告應給付之加班費金額為何?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1 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 分之2 以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1 、2 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月薪為新台幣(下同)45,000元,如原告請求加班費有理由,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87.5 元等節均不爭執(本院卷第96頁背面),則原告得請求加班費之日期、延長工時時數、延長工時工作內容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總計得請求20,354元。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因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其逾時打卡下班部分確有加班之事實,自不予准許。另原告雖又要求調閱其於被告上班之桌機通聯紀錄、監視錄影畫面以證明其超過17時30分始打卡下班之部分均係為處理公事云云,惟通聯紀錄至多僅能證明通話對象,並無法證明通話內容為何。另監視錄影畫面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於該時尚有在公司之情形,至其所做事務為何,亦難僅憑監視錄影畫面為斷,自無再調閱之必要。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3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7 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之民事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亦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其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日期    │延長工時│延長工時工作│證據出處│延長工時工資(小數│
│    │        │時數(以│內容        │(引用工│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0.5 小時│            │作日報表│                  │
│    │        │為單位)│            │)      │                  │
├──┼────┼────┼──────┼────┼─────────┤
│ 1  │106.3.6 │1小時   │傳真美和科技│本院卷第│249元             │
│    │        │        │大學學生校外│134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實習調查表  │面      │1.33 ×1=249)   │
├──┼────┼────┼──────┼────┼─────────┤
│ 2  │106.3.15│0.5小時 │與富邦人壽確│本院卷第│125元             │
│    │        │        │認被告負責人│138頁   │(計算式:187.5 ×│
│    │        │        │續期保費內容│        │1.33 ×0.5=125) │
├──┼────┼────┼──────┼────┼─────────┤
│ 3  │106.3.24│2小時   │人資部會議  │本院卷第│499元             │
│    │        │        │            │142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499 )   │
├──┼────┼────┼──────┼────┼─────────┤
│ 4  │106.3.30│0.5小時 │與經理開會  │本院卷第│125元             │
│    │        │        │            │144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0.5=125) │
├──┼────┼────┼──────┼────┼─────────┤
│ 5  │106.4.10│1小時   │聯絡李律師  │本院卷第│249元             │
│    │        │        │瞭解出庭事宜│148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249)   │
├──┼────┼────┼──────┼────┼─────────┤
│ 6  │106.4.13│0.5小時 │與許經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
│    │        │        │            │149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0.5=125) │
├──┼────┼────┼──────┼────┼─────────┤
│ 7  │106.4.17│1.5小時 │與經理確認房│本院卷第│374元             │
│    │        │        │間棉絮問題  │151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5=249) │
├──┼────┼────┼──────┼────┼─────────┤
│ 8  │106.4.24│1小時   │打電話邀約面│本院卷第│249元             │
│    │        │        │試          │154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249)   │
├──┼────┼────┼──────┼────┼─────────┤
│ 9  │106.5.1 │1.5小時 │與歐副理、威│本院卷第│374元             │
│    │        │        │廷開會      │156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1.5=249) │
├──┼────┼────┼──────┼────┼─────────┤
│ 10 │106.5.5 │1小時   │與業務開會  │本院卷第│249元             │
│    │        │        │            │158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1=249)   │
├──┼────┼────┼──────┼────┼─────────┤
│ 11 │106.5.22│1小時   │與歐副理開會│本院卷第│249元             │
│    │        │        │            │164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249)   │
├──┼────┼────┼──────┼────┼─────────┤
│ 12 │106.5.29│0.5小時 │與歐副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
│    │        │        │            │166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0.5=125) │
├──┼────┼────┼──────┼────┼─────────┤
│ 13 │106.6.7 │1.5小時 │與經理、副理│本院卷第│374元             │
│    │        │        │開會        │171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5=249) │
├──┼────┼────┼──────┼────┼─────────┤
│ 14 │106.6.14│2.5小時 │聯絡錄取之協│本院卷第│655元             │
│    │        │        │理確認報到事│173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宜          │面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15 │106.6.20│3.5小時 │通知錄取人員│本院卷第│966元             │
│    │        │        │及執行加保及│176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退保        │面      │1.33×2+187.5 ×  │
│    │        │        │            │        │1.66×1.5 =966) │
├──┼────┼────┼──────┼────┼─────────┤
│ 16 │106.6.21│2小時   │處理PT人員加│本院卷第│499元             │
│    │        │        │退保事宜    │177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499 )   │
├──┼────┼────┼──────┼────┼─────────┤
│ 17 │106.6.23│3小時   │與工務部門人│本院卷第│810元             │
│    │        │        │員開會、繕打│178頁   │(計算式:187.5 ×│
│    │        │        │會議報告資料│        │1.33×2+187.5 ×  │
│    │        │        │、執行加保作│        │1.66×1 =810)   │
│    │        │        │業、通知各部│        │                  │
│    │        │        │門主管有關勞│        │                  │
│    │        │        │資會議勞方代│        │                  │
│    │        │        │表相關事宜  │        │                  │
├──┼────┼────┼──────┼────┼─────────┤
│ 18 │106.6.27│3.5小時 │去電業務主任│本院卷第│966元             │
│    │        │        │確認報到日期│179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2+187.5 ×  │
│    │        │        │            │        │1.66×1.5 =966) │
├──┼────┼────┼──────┼────┼─────────┤
│ 19 │106.6.29│2小時   │與行銷人員做│本院卷第│499元             │
│    │        │        │離職面談    │180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2=499 )   │
├──┼────┼────┼──────┼────┼─────────┤
│ 20 │106.6.30│2.5小時 │與副理討論保│本院卷第│655元             │
│    │        │        │全合約撤哨事│181頁   │(計算式:187.5 ×│
│    │        │        │宜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21 │106.7.3 │3小時   │與安經理面談│本院卷第│810元             │
│    │        │        │其離職事宜、│182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覆核請假彙總│面      │1.33×2+187.5 ×  │
│    │        │        │表          │        │1.66×1 =810)   │
├──┼────┼────┼──────┼────┼─────────┤
│ 22 │106.7.7 │2.5小時 │與主廚討論實│本院卷第│655元             │
│    │        │        │習生事宜    │184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23 │106.7.10│2.5小時 │監交訂席中心│本院卷第│655元             │
│    │        │        │交接        │185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24 │106.7.12│5小時   │至1 樓櫃台處│本院卷第│1,433元           │
│    │        │        │理客訴      │186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3=1433 )  │
├──┼────┼────┼──────┼────┼─────────┤
│ 25 │106.7.14│3小時   │繕打7/17 幹 │本院卷第│810元             │
│    │        │        │部會議的報告│187頁   │(計算式:187.5 ×│
│    │        │        │資料        │        │1.33×2+187.5 ×  │
│    │        │        │            │        │1.66×1 =810)   │
├──┼────┼────┼──────┼────┼─────────┤
│ 26 │106.7.17│2.5小時 │帶新進行銷主│本院卷第│655元             │
│    │        │        │任瞭解情況、│187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與吳律師聯繫│面      │1.33×2+187.5 ×  │
│    │        │        │開會事宜    │        │1.66×0.5 =655) │
├──┼────┼────┼──────┼────┼─────────┤
│ 27 │106.7.18│2.5小時 │與行銷主任開│本院卷第│655元             │
│    │        │        │會          │188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28 │106.8.1 │3小時   │討論採購案及│本院卷第│810元             │
│    │        │        │聯絡事宜    │189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1 =810)   │
├──┼────┼────┼──────┼────┼─────────┤
│ 29 │106.8.2 │1小時   │Check 七月份│本院卷第│249元             │
│    │        │        │薪資相關資料│189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邀約面試事│面      │1.33 ×1=249)   │
│    │        │        │宜          │        │                  │
├──┼────┼────┼──────┼────┼─────────┤
│ 30 │106.8.3 │2.5小時 │與富邦人壽襄│本院卷第│655元             │
│    │        │        │理聯絡實習生│190頁   │(計算式:187.5 ×│
│    │        │        │理賠事宜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31 │106.8.11│2.5小時 │監交會計人員│本院卷第│655元             │
│    │        │        │交接事宜、準│193頁   │(計算式:187.5 ×│
│    │        │        │備8/14幹部會│        │1.33×2+187.5 ×  │
│    │        │        │議報告資料  │        │1.66×0.5 =655) │
├──┼────┼────┼──────┼────┼─────────┤
│ 32 │106.8.15│1.5小時 │與曾副理開會│本院卷第│374元             │
│    │        │        │            │194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 ×1.5=249) │
├──┼────┼────┼──────┼────┼─────────┤
│ 33 │106.8.18│3小時   │與新光保全一│本院卷第│810元             │
│    │        │        │起驗收監視系│195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統          │面      │1.33×2+187.5 ×  │
│    │        │        │            │        │1.66×1 =810)   │
├──┼────┼────┼──────┼────┼─────────┤
│ 34 │106.8.21│2.5小時 │交接工作給新│本院卷第│655元             │
│    │        │        │進曹副理    │196頁   │(計算式:187.5 ×│
│    │        │        │            │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35 │106.8.22│2.5小時 │交接管理部檔│本院卷第│655元             │
│    │        │        │案給新進曹副│196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理          │面      │1.33×2+187.5 ×  │
│    │        │        │            │        │1.66×0.5 =655) │
├──┼────┼────┼──────┼────┼─────────┤
│ 36 │106.8.29│4.5小時 │與副理處理物│本院卷第│1,277元           │
│    │        │        │品及確認滅火│199頁   │(計算式:187.5 ×│
│    │        │        │器數量      │        │1.33×2+187.5 ×  │
│    │        │        │            │        │1.66×2.5 =1277)│
├──┼────┼────┼──────┼────┼─────────┤
│ 37 │106.9.7 │0.5小時 │與曹副理開會│本院卷第│125元             │
│    │        │        │            │202 頁背│(計算式:187.5 ×│
│    │        │        │            │面      │1.33 ×0.5=125) │
├──┴────┴────┴──────┴────┴─────────┤
│加班費總計為:20,35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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