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 原告
    陳彩櫻
  • 被告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2號原   告 陳彩櫻 被   告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292 元。 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106 年9 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路00號7 樓之被告高雄分部,後於107 年1 月31日離職,惟尚未收到公司106 年11月薪資3 萬9,258 元、106 年12月薪資4 萬3,296 元及107 年1 月薪資6 萬7,738 元,以上合計15萬292 元,因此依勞動契約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各月份薪資明細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29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涂文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