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2號

原告
陳彩櫻
被告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292 元。

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106 年9 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路00號7 樓之被告高雄分部,後於107 年1 月31日離職,惟尚未收到公司106 年11月薪資3 萬9,258元、106 年12月薪資4 萬3,296 元及107 年1 月薪資6 萬7,738 元,以上合計15萬292 元,因此依勞動契約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各月份薪資明細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29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