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2號
- 原告
- 陳彩櫻
- 被告
- 路克米互動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蘭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292 元。
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106 年9 月25日起受僱於被告,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路00號7 樓之被告高雄分部,後於107 年1 月31日離職,惟尚未收到公司106 年11月薪資3 萬9,258元、106 年12月薪資4 萬3,296 元及107 年1 月薪資6 萬7,738 元,以上合計15萬292 元,因此依勞動契約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證明書、各月份薪資明細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本於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萬292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