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18號
- 原告
- 陳鼎原
- 被告
- 龍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吉松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1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8 年1 月17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其於民國98年1 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直至107 年4 月12日因被告解散歇業而遭資遣,惟被告並未依法給付其任職年資共9 年2 個月又27天之資遣費新臺幣21萬1,579 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投保單位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單、高雄市政府107 年5 月2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751890200 號函檢附之被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及章程等為證,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