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23號原 告 邱雅筑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鶴澤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 年3 月27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特別助理,被告本應按月給付原告薪資,惟被告自107 年2 月起積欠原告工資,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之終止契約事由,原告遂於107 年6 月20日向被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勞動契約於107 年6 月20日終止,惟被告尚積欠原告107 年2 、3 、4 、5 、6 月份工資各新臺幣(下同)13,990元、23,990、23,990元、17,449元、9,116 元(均已扣除勞健保費用),及資遣費14,160元未付,合計積欠原告102,695 元。另被告從未按原告每月實領工資為原告提繳足額之退休金,於原告任職期間被告短少提繳之金額共19,065元(詳如附表所示),原告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短少之19,065元補提繳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為此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2,69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19,06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薪資明細表、離職證明書、欠薪證明、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17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資、資遣費、提撥不足之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為有理由: ⒈資遣費: ⑴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原告107 年2 至6 月份薪資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屬實,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終止事由,原告自得依該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被告之勞動契約,故原告於107 年6 月20日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應屬合法。 ⑵按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依同法第17條規定發給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 項準用第17條規定甚明。準此,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資遣費。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文。再所謂「比例計給」,於未滿1 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分子/ 分母)表示;另「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勞工退休或資遣前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 ,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分別以83年4 月9 日(83)台勞動二字第25564 號函、101 年9 月12日勞動4 字第1010132304號函釋在案。 ⑶原告之工作年資應自106 年3 月27日起算至107 年6 月20日,為1 年2 月又24日,故其資遣費之基數為1/2 ×〈1+(2 月+24/30日)÷12個月〉=229/372 。又依原告自107 年6 月20日離職日往前回溯6 個月止,其離職當月、前第1 、2 、3 、4 、5 、6 月份之薪資,分別為10,000元、18,333元、25,000元、25,000元、25,000元、25,000元、28,0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薪資明細表、欠薪證明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0-11 、13頁),將前第6 個月份之薪資按屆滿6 個月之日起算至該月末日止所占該月份之比例計算後,加總除以6 ,即為原告之月平均薪資。據此計算,原告之月平均薪資應為23,195元{計算式:〔10000+18333+25000+25000+25000 +25000+ (28000 ×12÷31)〕÷6=23195 ,元以下四捨五 入}。將原告之資遣費基數229/372 乘上月平均薪資23,195元,其所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應為14,279元(計算式:23,195元×229/372 =14,27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 僅請求14,160元,自屬有據,被告並應於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即於106 年7 月20日前給付。 ⒉積欠薪資: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間勞動契約已於107 年6 月20日終止,但被告仍積欠其107 年2 、3 、4 、5 、6 月份工資各13,990元、23,990、23,990元、17,449元、9,116 元(均已扣除勞健保費用)等情,業經本院認定為真,則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述積欠之工資共88,535元,即屬有據。 ⒊提撥勞工退休金: ⑴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該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屬勞工所有,僅於未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定請領退休金規定之前,不得領取。是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者,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勞工之財產受有損害,自得依該條例第3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原告主張根據其106 年3 月至107 年6 月之薪資,依106 年1 月1 日起、107 年1 月1 日起生效之每月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每月應提撥至原告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各如附表所示(月提繳工資×6 ﹪),但被告106 年 3 至6 月皆提繳不足,106 年7 月以後至107 年6 月則全未提繳如附表所示,核與其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所載相符(見本院卷第5 、8-11、15頁),堪認屬實,則原告請求被告就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7 年6 月20日止,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19,065元,繳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以填補原告之損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2,695 元(資遣費14,160元+ 積欠工資88,535元=102,69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2 月11日(公示送達生效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及提繳19,06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據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以121,7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 ┌────────────────────────────────┐ │附表 │ ├────┬────┬────┬────┬─────┬──────┤ │時間 │工資 │退休金提│應提繳金│已提繳金額│不足金額 │ │ │ │繳級距 │額 │ │ │ ├────┼────┼────┼────┼─────┼──────┤ │106年3月│3,710元 │4,500元 │270元 │96元 │174元 │ ├────┼────┼────┼────┼─────┼──────┤ │106年4月│26,000元│26,400元│1,584元 │1,440元 │144元 │ ├────┼────┼────┼────┼─────┼──────┤ │106年5月│26,000元│26,400元│1,584元 │1,440元 │144元 │ ├────┼────┼────┼────┼─────┼──────┤ │106年6月│29,917元│30,300元│1,818元 │1,440元 │378元 │ ├────┼────┼────┼────┼─────┼──────┤ │106年7月│28,000元│28,800元│1,728元 │0元 │1,728元 │ ├────┼────┼────┼────┼─────┼──────┤ │106年8月│28,000元│28,800元│1,728元 │0元 │1,728元 │ ├────┼────┼────┼────┼─────┼──────┤ │106年9月│28,000元│28,800元│1,728元 │0元 │1,728元 │ ├────┼────┼────┼────┼─────┼──────┤ │106 年10│28,000元│28,800元│1,728元 │0元 │1,728元 │ │月 │ │ │ │ │ │ ├────┼────┼────┼────┼─────┼──────┤ │106 年11│28,000元│28,800元│1,728元 │0元 │1,728元 │ │月 │ │ │ │ │ │ ├────┼────┼────┼────┼─────┼──────┤ │106 年12│28,000元│28,800元│1,728元 │0元 │1,728元 │ │月 │ │ │ │ │ │ ├────┼────┼────┼────┼─────┼──────┤ │107年1月│25,000元│25,200元│1,512元 │0元 │1,512元 │ ├────┼────┼────┼────┼─────┼──────┤ │107 年2 │25,000元│25,200元│1,512元 │0元 │1,512元 │ │月 │ │ │ │ │ │ ├────┼────┼────┼────┼─────┼──────┤ │107 年3 │25,000元│25,200元│1,512元 │0元 │1,512元 │ │月 │ │ │ │ │ │ ├────┼────┼────┼────┼─────┼──────┤ │107 年4 │25,000元│25,200元│1,512元 │0元 │1,512元 │ │月 │ │ │ │ │ │ ├────┼────┼────┼────┼─────┼──────┤ │107年5月│18,333元│19,047元│1,143元 │0元 │1,143元 │ ├────┼────┼────┼────┼─────┼──────┤ │107年6月│10,000元│11,100元│666元 │0元 │666元 │ ├────┴────┴────┴────┴─────┴──────┤ │ 合計19,06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