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勇元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焜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焜煜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464元,應繳裁判費為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