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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

給付勞退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勤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勇元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焜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焜煜間請求給付勞退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民國107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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