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原 告 翁千惠 原 告 陳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被 告 伊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5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