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勞小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勞小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曾俊華 相 對 人 豐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此有被告之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另兩造間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