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小調字第1314號聲 請 人 林麗香 相 對 人 王永富 相 對 人 源富工程行即王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即車禍事故發生地點)在高雄市鳥松區,此有警方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鳥松區,本件若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應能顧及後續訴訟之證據調查。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