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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7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703號

聲請人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源
相對人
大盈數位健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9 樓之2 ,此有被告之基本資料表在卷可稽,另兩造間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書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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