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7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簡調字第784號
- 聲請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伏谷清
- 相對人
- 高昇國際資源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胡慶明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胡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租金,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