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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74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74號

聲請人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相對人
李蔡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田寮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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