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相 對 人 李蔡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田寮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