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龍生
- 原告鼎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聲請未據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106號聲 請 人 鼎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寶電訊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龍寶電 訊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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