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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273號

給付訴訟案件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273號

聲請人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能
相對人
林沐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案件報酬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給付相對人訴訟案件報酬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於臺北市中正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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