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2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2273號
- 聲請人
- 大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能
- 相對人
- 林沐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案件報酬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給付相對人訴訟案件報酬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於臺北市中正區,有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