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668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奕森 相 對 人 陳孟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孟涵及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孟涵向聲請人借款,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陳孟涵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陳孟涵於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請求確認相對人等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院106年度執字第76681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