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0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儀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扣除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