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23號原 告 蔡晉碩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上一法人代表人陳慶雲 住苗栗市○○00巷0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吳典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原定107 年9 月4 日宣示判決,因原告於107 年8 月30日具狀撤回起訴,而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後段,需經被告同意,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另原告撤回起訴狀所用印文與起訴狀不符,無從確認是否本人撤回之意,請原告3 日內補正與起訴狀相符印文之撤回狀到院。 二、待原告補正後,將另寄送撤回狀繕本予被告,被告如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