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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
    張淑微、李國銘

  • 原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祐旺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2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祐旺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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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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