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張淑微、李國銘
- 原告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祐旺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25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祐旺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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