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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2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292號

原告
黃薇珍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被告
伊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斌

      王詩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日言詞辯論終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000元,及自民國107 年1 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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