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9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98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訴訟代理人
- 劉秉浩
- 被告
- 師延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年瑩
- 被告
- 張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98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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