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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986號

給付損害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謝琬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986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劉秉浩
被告
師延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年瑩
被告
張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5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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