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118號
- 原告
- 王春庭即廣錸金屬企業社
- 被告
-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承攬被告在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鐵件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費用新臺幣(下同)84,000元。詎被告拒不給付,爰依兩造間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工程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鐵件工程包發單、工程發包承攬契約書、工程款協議書為證,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