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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26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2263號

原告
陳映然
被告
可以科技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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