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鄭珮玟
- 法定代理人顏俊秀、林杰茗、黃埼珉
- 原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山玉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迪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365號原 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 訴訟代理人 黃惠宏 蔡光燦 被 告 山玉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茗 被 告 迪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埼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6 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允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允迪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迪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迪允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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