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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36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365號

原告
寶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秀
訴訟代理人
黃惠宏
訴訟代理人
蔡光燦
被告
山玉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杰茗
被告
迪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埼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7 年6 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允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允迪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迪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迪允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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